外國人被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獲移民署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可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該工作許可函是認可該外國人可以從事與國人相同的工作,包括服務業等;配合移民署規定,勞動部預告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者擅自離開安置處所超過72小時,其工作許可將會被廢止。
勞動部說明,「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係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8條第5項規定,於98年6月8日訂定發布,並於105年8月5日修正實施迄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獲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
根據統計,自98年6月至108年3月為止,勞動部依規定發出1,817張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函,外國人持該工作許可函就可在台法工作,沒有限制工作類別,可以從事服務業、餐飲業或是部分工時都可以,若是雇主徵才遇上外國人持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函來應徵,在對照資料後、若是仍擔心,可以電洽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02)8995-6000查證該工作許可函是否仍屬有效。
由於內政部移民署103年12月建立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擅離安置處所逾72小時處理流程」,勞動部為配合該規定,預告「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增加規定被害人有擅離安置處所逾72小時之情形,應廢止其工作許可。有意見者可於8月26日前提出。
依現行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如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或是經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工作許可將會撤銷或廢止。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