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戶籍謄本可運用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知,勞動部簡政便民,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對於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即日起免附戶籍謄本。
勞動部2月2日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因為第四點的第一款第一目之一的海洋漁撈工作,有關漁船總噸位二十「噸」以上之漁船,其中「噸」字有誤,因此修正。
勞動部指出,因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基於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雇主原需檢附戶籍謄本,因現可運用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知,因此刪除第一款第六目之3家庭看護工作規定,雇主需檢附被看護者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以下序號就遞移。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