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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明定年齡歧視罰則 聘65歲以上可訂定期契約(2019-07-26)


  行政院會25日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整部草案多是以鼓勵性質為主,僅針對年齡歧視訂定罰則,其中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之中高齡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而給予差別待遇,違者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同時應公布其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本案以制定專法方式,明文保障其就業權益,一方面使其享有公平的工作機會,同時也讓雇主得以定期契約等彈性方式,讓65歲以上國人的勞動力能夠再運用。 同時期盼藉由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的發展。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勞動部政務次長林明裕說明,目前台灣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率不及韓國、日本,台灣僅約62%,韓國與日本是接近65%、70%。台灣在職的65歲以上的勞工數量僅為28萬人,希望透過訂定專法,促進高齡與中高齡者的就業,逐年提升勞參率。
林明裕進一步指出,這部專法有5個重心,分別是「一彈、一禁、三補助」。「一彈」,是彈性放寬雇主聘用高齡勞工繼續工作,可以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一禁」,是禁止對銀髮人才或高齡者差別對待;「三補貼」,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對在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原雇主續聘65歲以上勞工有獎助。
勞動部說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共9章45條,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草案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1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
草案明定禁止年齡歧視,雇主不可對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有進用、薪資、解僱、離職、資遣、退休、考績或陞遷等方面的不利待遇,否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時,雇主對申訴或協助申訴的中高齡或高齡勞工不得有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