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已接近年底,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符合法定年資時,應給予法定日數特別休假,且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若勞工尚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應依規定折發工資。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年度終結時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日數,自107年3月1日起,經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的特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若是因契約終止而尚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或於107年3月1日前即已年度終結之特別休假,則不得遞延,須折發工資。
實務上事業單位特別休假制度,多採曆年制或週年制,採用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勞工至108年12月31日結束時,尚有2.5日未休畢特別休假,勞工得與雇主協商並經雙方同意後,將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遞延至次一年度,也就是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實施。如未經雙方同意遞延,雇主即應折發2.5日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給勞工。如至109年12月31日結束時,所遞延的2.5日特別休假中還有0.5日未休畢,此時雇主即應折發0.5日特休應休未休工資,不得再次遞延。
事業單位採用週年制計算特休日數時,如勞工於106年10月31日到職,至107年10月31日止年資滿1年,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享有7日特別休假,若該勞工至108年10月31日結束時仍有3日特休未休,此時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將未休畢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即108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實施,否則雇主應依法折算工資。若至109年10月31日結束時,所遞延的3日特別休假中,尚有1.5日未休畢,此時雇主應折發1.5日工資,不得再次協商遞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