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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禁年齡歧視 聘65歲以上勞工得用定期契約 (2019-11-18)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這是我國首部針對年滿45歲中高齡、及65歲以上高齡者的就業專法,以因應人口老化與少子化危機,並延長銀髮族的勞動力參與率、促進就業,通過重點有僱用65歲以上勞工得用定期契約、明訂禁止年齡歧視專章、補助繼續僱用或新聘退休高齡者等。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共9章、45條條文,主要針對年滿45歲中高齡及65歲以上高齡者推出的就業專法,專法七大重點,包括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協助失業者就業、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支持退休後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等,包含彈性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聘用高齡勞工、禁止對銀髮人才或高齡者差別對待,以及發給失業中高齡者津貼、補助企業對在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獎助留用依法退休高齡者的企業。
明定禁止年齡歧視,雇主不可對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有進用、薪資、解僱、離職、資遣、退休、考績或陞遷等方面的不利待遇,否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同時,雇主對申訴或協助申訴的中高齡或高齡勞工不得有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為增加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誘因,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可透過補助、獎勵等輔導方式,協助雇主委辦銀髮族工作者在職訓練;若是依法退休的高齡者,為傳承經驗與專業技術,政府也可以提供經費補助。
在勞退部份,中高齡者在領取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就業,退休金及老年給付都不會停止,高齡勞工若被聘用,雇主也仍然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每月提撥6%退休金。至於勞保,若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只可保職災保險,沒有普通事故保險。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