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08年第三季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111家,罰鍰件數223件,較去年同期查察家數與罰鍰件數皆成長;仲介違法前三名為「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致雇主違反法令」及「意圖營利非法媒介」;至於仲介關注的「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則居第4名,不過違法家數較去年同期違規增加17家。
查仲介數較去年同期增 違法遭罰非法媒介居冠
勞動部目前正進行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20條、第21條及第15條附表1、第31條附表2草案預告,其中對於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內逃逸比例,除比率外再加上人數,避免發生仲介辦理聘僱外國人數越多,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卻變少之現象,有意見者應於108年12月28日前提出。
由於現行行蹤不明比率並未處理「前級距之最末項」與「後級距之最初項」差距之平衡,致發生前級距之最末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後所算出之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較後級距之最初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所算出之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為多之情形。
草案修正第15條附表一,國內仲介公司辦理聘僱許可外國人數「1人至3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10%以上;「31人以上至1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5%以上及3人以上;「101人以上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4%以上及5人以上;「201人以上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3.22%以上及8人以上;「5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2.45%以上及17人以上。
修正第31條附表二,外國仲介辦理入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1人至5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7.82%以上;「51人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6.35%以上及4人以上;「201人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4.3%以上及13人以上;「501人至1,0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3.33%以上及22人以上;「1,0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2.94%以上及34人以上。
根據108年9月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2,111家、較去同年同期查察1,833家,增加278家,罰鍰家數223件、較去年同期82家增加141件,停業15家較去年同期6家增加9家。
致雇主違法仲介連帶罰 仲介應舉證以釐清責任
仲介違法被罰鍰最多是「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有88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有49家,第三名則是「意圖營利非法媒介」有30家,第4名是「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有26家,第5名是「收受標準以外費用」有11家。
其餘依序違法項目有10家「非法媒介」、8家「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5家「未與雇主求職人簽訂契約」、2家「報表未依規定填寫」,及1家「未備置保存文件」。
另外,由於「致雇主違反法令」而仲介連帶要被處罰,違法樣態常見仲介先帶外籍移工讓雇主使用,逾期申請聘雇,雇主因聘用非法外勞受罰,其次是雇主指派外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勞動部提醒,為避免因雇主違法而連累受罰,仲介應提出相關事證進行舉證,例如郵件、錄音、經雇主簽名的輔導紀錄等,說明服務的內容及方式,以釐清責任。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