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3月5日簡化程序,放寬3類對象包括年滿80歲以上、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被看護者,辦理重新招募時免再赴醫院評估;對此,有雇主和仲介建議,除重招案件外,希望能針對接續聘僱的初招案件一併放寬,不然因為勞雇雙方合意轉換,遞補期間短而改為辦理初招,其被看護人仍須赴醫院評估,一樣非常不便。
勞動部說明,目前主要是針對有持續性照護需求予以簡化申辦程序,所以鎖定雇主於所聘僱外籍看護工許可期間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國前4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的案件。至於初招案件的放寬,則有醫療團體擔心,被看護者若中斷多年才又回頭聘僱外籍看護工,將無法掌握其病情,因此現階段先簡化重招案件程序,持續收集各方意見,後續將會滾動檢討。
針對重新招募免評雇主申請時,應提供哪些證明文件?勞動部說明指出,被看護者符合重新招募免評,雇主可免去被看護者每3年至醫療機構作專業醫療評估。但部分雇主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佐證,第一類也就是被看護者滿80歲以上者,無須另行檢附文件。
第二類屬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等對象,原則長照中心優先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被看護者最近一次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資料,但系統上無法查詢者,將請民眾出具最近一次診斷書附表影本,也就是雇主得至最近一次醫療評估機構申請複印診斷書附表,證明被看護者屬於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該診斷書附表應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第三類屬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文件正本 (醫療機構不限勞動部指定醫療機構,且診斷書無效期限制),該診斷書需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勞動部說明,第二類及第三類適用對象證明文件,應於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時隨案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未檢附勞動部將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不予許可。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