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9年1月8日公告修正「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其中規定的檢舉獎金數額不變,要點修正敘明檢舉方式、備查資料與發放獎金資格等,檢舉案件原則上於受理當日起7日至14日內會進行查察作業,對於檢舉人匿名將不會核發獎勵金。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外國人,勞動部訂定「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這次修正要點三、四、六、七。
其中第四點,檢舉人應以真實姓名及聯絡資料檢舉,以利機關查察及必要時釐清案情,因此新增受理民眾檢舉案件應敘明檢舉人個人正確姓名、連絡電話或地址等相關資料,以利發展署或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案件處理情形。另增修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違法情事、時間可供調查之線索,惟無法敘明時得免為之,以利程序進行。
受理機關或查處機關接獲檢舉案件後,斟酌機關執勤規劃及能即時處理案件,原則上於受理當日起7日內應即進行查察作業,修正為受理當日起7日至14日內應即進行查察作業。
實務常有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提供檢舉內容,受理檢舉機關或查處機關因檢舉人提供內容有查獲違法情事者,應如何為民眾申請檢舉獎勵金之疑義。第七點修正為檢舉人為共同檢舉者,其獎勵金應平均分配。以及檢舉人先後向同一受理檢舉機關檢舉,經查獲屬實,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但無法分辨其檢舉先後時,其獎勵金應平均分配。
檢舉人檢舉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依本要點核發之檢舉獎勵金。同一案件同時查有違法外國人、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等任二個以上檢舉查處對象者,依附表之認定原則,擇其最高金額之項目,核發檢舉人檢舉獎勵金。
敘明不予核發檢舉獎勵金的條件,包括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人未提出具體違反本法規定之情節;提出之檢舉,已有查處機關先行規劃查察中;提出之檢舉,已由非受理該檢舉案之查處機關先行查獲;提出檢舉之違規地點與查處機關查獲之違規地點不同。但查處機關因該檢舉內容進行調查,致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至於檢舉獎金則維持現有規定,最高額度檢舉獎金7萬元,分別是檢舉查獲雇主聘僱或容留行蹤不明外勞按人數達11人以上,以及檢舉仲介公司或是個人意圖營利媒介行蹤不明外勞達5人以上都可獲7萬元檢舉獎金;至於檢舉案沒有查獲非法雇主或是非法仲介,僅查獲非法外勞,查獲10人以上獎金有2萬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