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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外勞人權 入國前妊娠檢查擬刪 衛福部將修健檢管理辦法 公告後生效(2015-03-24)


  為符合國際人權規範,衛生福利部將修訂「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取消女性勞工母國健康檢查妊娠項目。目前外勞僅在來臺前健檢有做妊娠檢查,並做為工作簽證的申請依據,基於尊重人權及性別平等,擬將妊娠檢查自健檢項目中刪除。
  此外,外勞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除非在入國定期健檢中驗出可留臺治療,主要基於勞僱雙方已經過一段時間磨合,因此疾管署之前做出放寬,這次修正也將入國3日內健檢納入。以及配合今年2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取消外籍HIV感染者居、停留限制,也在這次刪除檢查項目。
  衛福部日前公告外國人健檢辦法草案,預告期已經結束,內部已著手相關法制作業,待公布後生效。
  草案新增第5條,合併第二類外國人健檢辦理時程,使相關規定更為明確。第6條健檢項目,刪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以及女性妊娠檢查;其餘健檢項目,包含:胸部X光攝影檢查、梅毒血清檢查、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漢生病、一般體格,以及其他經認定必要之檢查。麻疹及德國麻疹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辦理入國健檢、定期健檢時免附。
  第8條針對健檢項目有不合格或無法確認診斷者,得再檢查取得合格證明,增加第一款:胸部X光攝影檢查,依規定取得地方核發提供都治服務同意函,並完成治療者,以及第四款在臺健檢發現的漢生病,得治療後再檢查。
  相關人員表示,依現行規定,痢疾阿米巴確診個案的再檢查期限為75日,由於目前採用的治療藥物可將期程縮短,因此將期限由75日縮短為65日。非屬痢疾阿米巴的腸內寄生蟲再檢查期限,由45日放寬為65日。
  針對就服法第73條第4款所定健檢不合格條件,新增第10條加以明定,係指:一、確診為多重抗藥性肺結核。二、受僱者為不合格個案、疑似個案或無法確診未進行再檢查。三、再檢查不合格。四、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