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元旦起,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職安署表示,為協助雇主遵循法規及執行呼吸防護計畫,已公告指引,另為讓雇主有緩衝期,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指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推估200人以上具有相關有害作業需置備呼吸防護具之事業單位約3,100家。
職安署說明,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微生物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而呼吸防護具則是防止現場作業人員遭受空氣中有害物危害之最後一道防護措施。在部分無法採取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措施予以有效防護之作業中,勞工必須仰賴呼吸防護具之保護。
為使事業單位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之呼吸防護具,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2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為協助雇主訂定與執行呼吸防護計畫,職安署特訂定指引,以供雇主依循,達到保護勞工健康之目的,該指引共計11點。
其中指引所稱有害環境,指無法以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有效控制空氣中之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濃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作業場所之有害物濃度超過8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 (二)作業性質具有臨時性、緊急性,其有害物濃度有超過容許暴露濃度之虞,或無法確認有害物及其濃度之環境。(三)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缺氧環境,或其他對勞工生命、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環境。
撰寫呼吸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二)防護具之選擇。(三)防護具之使用。(四) 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五)呼吸防護教育訓練。(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職安署強調,為防止作業勞工暴露空氣中有害物,雇主應優先採取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措施,如仍無法提供有效防護時,才考慮使用呼吸防護具。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