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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四法」之勞基法草案 立院初審過 勞資訂利潤分享計畫 違者重處500萬元罰鍰(2015-03-24)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被稱為「加薪四法」之一的《勞動基準法》第29條修正案,該草案是通過由藍綠立委協調過後折衷的版本,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由勞資雙方共同訂立利潤分享計畫書,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並通過違反2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規定上市櫃公司分享紅利給勞工屬「加薪四法」一環,其他修法還包含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掌管勞基法,其餘三法由經濟部主管。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勞基法》29條修正案,條文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公平考量員工之年資、薪資、職位及績效,提出具體利潤分享計畫的規定」,對此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支持,但認為應增訂勞工參與機制。
  藍綠立委也都提修正版本,應加強勞工參與機制,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林淑芬等人更提案至少要提撥百分之20或5分之1盈餘作為利潤分享給勞工,陳節如指出,若無上限比例,資方若只願分享1元,那有沒有違法?國民黨籍立委則表達反對,鄭汝芬、王育敏認為應先求有再求好,江惠貞則提出應在公司法訂定比例。
  由於朝野立委意見不一,主席鄭汝芬宣布休息由勞動部與藍綠立委溝通,最後修法版本改為藍綠折衷版本。
  立院初審通過《勞基法》29條修正案為新增「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單位應公平考量勞工之年資、工資、職位及績效等因素,會同工會訂立前項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的利潤分享計畫書,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召開勞資會議共同訂立後,將計畫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次一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其計畫書變更時,亦同。」另通過《勞基法》79條修正案,新增「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單位若違反2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