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登革熱屬法定傳染病 配合防疫噴藥 勞工請假屬公假工資照給 違者重處30萬元(2015-03-25)


  勞動部24日表示,為防治登革熱,日前邀衛福部開會討論後達成共識,未來各地方政府因防範登革熱需要、需到民眾住處噴藥且通知民眾到場時,雇主應給予到場配合的民眾公假,該公假期間,工資應照給,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民眾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措施的責任及義務,若民眾不配合可罰鍰;但法令並未規定雇主要給公假,導致配合的民眾得自己請假,勞動部去年就收到7、8封民眾陳情。因此勞動部與衛福部開會後達成共識,若各地方政府因防疫登革熱需要,通知民眾到場、要在住處噴藥時,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該期間屬於「公假」,工資應照給。
 勞動部已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各事業單位遵循辦理;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予公假或未併照給工資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依據衛生福利部3月19日函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登革熱係為第二類傳染病,民眾有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防疫措施之責任與義務,考量民眾應主管機關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俾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維護公眾健康,屬維護公益之範疇,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勞工,雇主應予公假。
 據了解,衛福部疾病管制署3月11日於高雄市召開「登革熱防治工作檢討會」, 鑒於去年臺灣經歷近年來最嚴峻的登革熱疫情,疾管署重新檢視現有防治策略,包括推動成立登革熱防治研究中心,研發或引進登革熱防治新技術;修訂登革熱防治工作指引,增列因應大規模流行疫情的防治作為;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HO)2009年版的病例定義,修訂我國登革熱病例的通報定義,提醒臨床醫師注意登革熱個案的臨床變化及重症個案,以降低死亡率。
 此外,亦針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研議修訂,如將民眾配合登革熱防治工作給予公假的法源納入,及加重未主動清除孳生源且情節重大者的裁罰等,以切合地方政府執行登革熱防治實務的需要。
 疾管署強調,登革熱目前尚無疫苗或藥物可有效預防及治療,澈底清除孳生源仍是防治登革熱最有效的方法。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