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18日宣布,自台灣時間3月19日零時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且入境後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不過,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移工維持正常引進,但入境後要居家檢疫14天。
勞動部說明,自109年3月18日起,針對雇主新申請移工尚未核准之案件,均要求雇主應額外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雇主未提供者,將通知雇主補件;未補件者將不予許可。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果有能力辦理移工居家檢疫14天,得向勞動部提報或補送「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後,正常引進不受影響。如果雇主有所疑慮,建議可以暫緩移工引進作業,並視準備工作就緒後,再引進移工,避免引進移工後沒有能力安排居家檢疫。防疫期間延後引進移工,勞動部將暫時保留雇主名額。
勞動部強調,移工入國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雇主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相關費用雇主支應。
勞動部指出,雇主填寫「移工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後,移工入境卻無法安排者,將依規定處罰雇主不實申報,將罰30萬至150萬元,以及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
最後導致由勞動部代雇主協助移工安置,所需經費原則應由雇主負擔;至於移工部分,將於辦理居家檢疫14天結束後,同意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移工權益。
針對雇主於109年3月19日前已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但我國駐外館處因移工未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不同意核發簽證,可填具NAF-022-4資料異動申請書,勾選其他事由,並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及入國引進許可,或得直接申請簽證之招募許可函文號向本部申請資料異動,本部於審認後將核發「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應同時持該核備函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勞動部說明,雇主應於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檢附、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入國簽證時檢附(已向本部提報者免附),以及應於入境辦理接機登錄時檢附,如此規範係確保移工依規定須居家檢疫時,每一位入境移工均納入規範,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