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安署指出,依法雇主應對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規定的第1款至13款勞工實施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等,為配合防疫,對於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於109年度屆期之勞工,不論屆期之月份為何,事業單位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勞動部職安署109年3月25日發函指出,有關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各款規定,須於109年度之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配合防疫得於109年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職安署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每2年或3年接受至少3小時至12小時不等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職安署指出,考量新冠肺炎COVID-19之影響,雇主及勞工對部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場所,恐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彈性放寬期限,雇主於109年12月31日前使該等勞工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均認符合上開規則第17條之1規定,不過雇主自110年後規劃該等勞工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放寬期限的勞工是規定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第1項第1款至第13款,包括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八、特殊作業人員;九、急救人員;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職安署舉例說明,A君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依法每2年至少6小時在職教育訓練,109年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到期日為4月15日,另B君為一般勞工依法每3年至少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依規定109年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到期日為7月31日。由於配合防疫,109年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期限皆延長至12月31日前辦理,事業單位只要於該期限以前完成,勞動檢查機構得認採符合前開規定。
至於A君下次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期限為111年4月15日。B君則下次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期限為112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