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109年3月17日下午4點前已與雇主約定好要返鄉休假的移工,因配合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勞動部訂定交通費用補償辦法,移工所訂機票起飛之航班須於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以後的班機,因辦理機票改期或取消所需必要費用之損失,得檢附訂票證明及相關支付、退費等單據,但補償金額不包括航空公司或原購買公司退費金額。
勞動部109年4月30日公告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外國人延後或取消請假返國之交通必要費用補償作業規範。
勞動部說明,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為止,移工、雇主或仲介可持3月17日前訂票證明,退票憑證或不退票證明等向地方政府申請,最晚1個月就可以拿到補償,但補償金額不包括航空公司退費金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交通費用損失補償認定基準,包括中華民國至移工來源國航班,但不含移工來源國內航班或其他交通工具,因該航班延後或取消之交通必要費用損失。
移工已與雇主協商原訂請假返國之日期及所訂機票起飛之航班須於109年3月17日下午4時以後,以機票為憑,覈實補償。補償金額不包括航空公司或原購買公司退費金額。每一移工以申請一次交通費用損失補償為限。但移工如經第三國轉機至來源國,其二段(含)以上航班之費用,可同次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