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09年3月27日起,要求新引進的產業移工入境14天居家檢疫,其檢疫場所仍可由雇主或是委由仲介辦理,勞動部已訂出「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可向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場所實地查核,目前已收到一件南部地方政府通過事前查核的資料,將會轉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核發給雇主備查函,由雇主辦理移工入國簽證之用。
勞動部指出,產業類雇主引進新移工者,應於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後,檢附「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向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場所實地查核,其實地查核重點包括「房間及設備」、「公共空間」及「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三大項目。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居家檢疫移工的房間須為提供單獨房間(限1人1室);應有獨立廁所、盥洗室及空調設備;應提供網路,工作人員備有耳(額)溫槍,並提供體溫健康狀況紀錄表,供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提供肥皂、洗手乳和 75%酒精等手部清潔用品;提供日常基本生活用品、清潔用品及床、寢具等必要物品。
公共區域應注重環境清潔工作,應以稀釋漂白水或次氯酸鈉擦拭乾淨並配置75%酒精;「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則是查看出入口應設有24小時門禁管制及管理人員駐守、移工出入安全措施(如閉路電視監視系統),及提供檢疫期間之餐飲,避免居家檢疫者離開自己的房間。
勞動部強調,查核項目有一項不符合即屬於不同意,雇主可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效期內,重新申請實地查核,申請次數不限。
勞動部表示,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接獲雇主申請後,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並於完成實地查核後,至少每週1次批次依彙整表彙送合格名冊予勞動部,再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以利移工持該備查函正本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勞動部提醒,未依該計畫書辦理(包含移工入境後拒絕提供居家檢疫處所或提供不實計畫書內容等),若是雇主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移工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若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至於移工違反該計畫書之檢疫規定者,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