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已於去年通過,並於今年3月20日起施行,未登記工廠目前所持有的臨時工廠登記,即將於今年6月2日面臨效期屆滿。為避免影響事業單位聘用外籍移工權益,勞動部近期發函縣市政府提供相關業者名冊,事業單位應於臨時工廠登記屆期失效前,辦理特定工廠登記,以便繼續聘僱移工,提醒未登記工廠儘速完成特定工廠登記。如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則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辦理聘僱移工。
經濟部99年起輔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輔導期間內比照合法工廠享有各項權益,符合特定製程認定者,亦可持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引進外籍移工,輔導期間即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
而去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針對已領有臨時工廠登記,且非屬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最晚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換發特定工廠登記,在相關子法公布後,各縣市政府均已開始受理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案件。
勞動部說明,臨時工廠登記將於今年6月2日翌日屆期失效,持臨時工廠登記業者,若於109年6月2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以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勞動部辦理聘僱移工。若於109年6月2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但未獲准駁的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得以地方政府受理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移工。
此外,持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如於109年6月3日之後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因已超過勞動部同意臨時工廠登記業者聘僱移工期限,將依法廢止原聘僱許可。勞動部提醒,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應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109年6月2日效期屆滿前,完成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避免影響自身以及所聘移工的工作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