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原本持臨時工廠登記有聘僱移工的雇主,應於109年6月2日(含)前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才可繼續聘僱移工,自109年6月3日起,勞動部將於彙整各地方政府資料後,對於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或未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雇主,立即辦理廢止聘僱許可作業,同時不再受理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陳昌邦表示,日前已發文通知5.2千多家持臨時工廠登記仍有聘僱移工的製造業雇主,應依規定取得或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截至4月底,其中尚有2,868家還未提出申請,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持有臨時工廠登記者,由於登記效期將在6月2日截止,雇主必須在此以前轉申請或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否則將失去聘僱移工的雇主資格,勞動部將廢止聘僱許可,協助移工轉換雇主。
勞動部說明,為有效管理未登記及低汙染之工廠,立法院業於108年6月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自109年3月20日施行,規範低汙染的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原持臨時工廠登記的製造業雇主後續申請移工時,應具特定工廠登記,或具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證明文件,才可辦理移工申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