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安署指出,109年7月1日起,製造業等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呼吸防護計畫,為使事業單位進一步詳細瞭解呼吸防護計畫之內容,職安署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及文獻,並參酌學者專家意見編定「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以協助事業單位訂出適合自身使用之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
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年10月16日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
職安署109年6月2日公布「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該手冊針對呼吸防護計畫應訂定之章節,補充詳細說明其內容及提供相關資訊,事業單位可參考此份手冊更詳細瞭解呼吸防護計畫之內容,以訂出適合自身使用之計畫。
該手冊說明,工作場所空氣中可能存在著不同形式的有害物,包括氣體、蒸 氣、粉 塵、霧 滴、 燻煙、纖維、煙霧等,而當工作者吸入這些物質時,有可能引起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如一氧化碳,不但無色、無味,而且有可能在幾分鐘的暴露後,就會造成立即的不良健康效應;另外,有些有害物在暴露之後,則是需要經過多年的潛伏才會造成疾病,例如暴露於石綿纖維所引起的石綿肺症與肺癌等疾病。
危害之預防可由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及健康管理三方面著手,其中改善作業環境,為最有效的危害預防對策,因此,應以工程控制為第一優先,其次為行政管理。呼吸防護具的使用也是屬於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包括進行作業場所清掃或通風裝置的維護工作,或進入坑道、儲槽、管道、船艙內部等,以及緊急應變處置時,呼吸防護具是維護勞工生命或健康的唯一保障。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