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安穩僱用計畫」啟動,未實施減班休息雇主在109年12月底前雇用經各地公立就服站推介「非自願性失業30天以上」或「加保職業工會」的勞工,雇主就可獲每月5,000元的僱用獎助,最長可領6個月。
勞動部109年6月17日公告訂定「安穩僱用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該計畫實施期間,自109年6月17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所定雇主係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減班休息)之情事。
勞動部現有的僱用獎助措施,針對雇主僱用連續失業30天以上的中高齡、身心障礙、中低收入、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象,或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者,雇主每月可領9千到1萬3千元不等的僱用獎助,這次則是放寬到僱用一般非自願失業勞工與職業工會勞工也可領到相關獎勵。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表示,雇主須先到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才登記,雇用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非自願性離職者或加保職業工會的失業勞工,並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不定期契約方式雇用,僱用滿30天後,就可開始領僱用獎助。
陳世昌進一步說明,針對加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納入計畫適用對象,因為職業工會勞工的勞保身分還在,到就服中心登記求職時,必須切結失業達30天以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根據該計畫,有明列不予發給僱用獎助事項,包括雇主如有不實申領、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領取僱用獎助期間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以及雇主聘僱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及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等,不核發補助,已核發將追回。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