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6月24日公布一項調查報告,環境正義基金會(EJF)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訪談62艘漁船、71名漁工,結果發現有92%有扣留薪資、82%有超時工作情形,每日工時可長達18至20小時。此外,106年1月20日生效的「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有明文規定,外籍船員薪資不得低於美金450元,調查也發現仍有18%受訪外籍船員薪資低於此標準。
聯盟提出五項訴求,包括政府應廢除境外聘僱,全面回歸勞動基準法、加速實施ILO 188號公約、臺灣及國外港口增加檢查員,提升公海登檢頻率、提高觀察員覆蓋率,以及成立跨部會聯合稽查小組,以解決產業中人口販運及非法漁業的問題。
漁業署則回應,請提供具體資料,將移送地檢署偵辦。至於聯盟所提到印尼漁工遭電擊、關冷凍櫃事件,已在調查階段。漁業署近三年每年訪查遠洋船員約400多件,去年移送法辦有3件,強調只要查有違法事證,絕對勿枉勿縱。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提到,《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3條至第26條,漁業署將公務機關該做的事「外包」,呼籲勞動事務應回歸勞動部門主管,漁業署也應停止委外辦理所有需特許申請的業務,例如文件審核、統計、登錄等。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則表示,臺灣漁船的人權問題在於缺乏適當監督機制,即便是近海外籍船員,都很少做登船勞動檢查,而遠洋外籍船員的勞檢也僅是以問卷調查,因訪談幾乎都在船上進行,不僅無法隔絕船主及仲介的壓力,也難以就船上生活空間及勞安事項檢視。
汪英達批評,漁業署及各地漁政單位仍無聘任全職翻譯,無法隨時對漁工訪談,且常要仰賴仲介翻譯,申訴案件也只能透過仲介提供的檔案做書面審查,缺乏調查的公平性。
汪並呼籲,國內港口應常設港口訪查站,且聘足夠的翻譯人員,國外港口可派駐翻譯或以其他線上方式處理。他強調,勞動檢查不可能只靠問卷達成,登船勞檢確實需要高成本,但這些技術性問題不應該是拒絕勞檢的理由。
EJF專案主任邱劭琪則提到,去年行政院已做承諾,將國內法提高至國際公約標準,勞動部正檢視、比對台灣法規跟公約的內容,聯盟希望由勞動部作為主責機關,並加速落實,增加勞檢覆蓋率。漁業署在電子監測系統的研發上如有困難,可以開放各界一起參與,共同解決問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