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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許可9/17前屆滿 雇主可短期聘僱 保障移工權益 條件不得低於前份切結書(2020-07-27)


  為減少人員跨境移動,勞動力發展署延長短期聘僱措施。外籍移工聘僱許可自109年6月17日至109年9月17日屆滿,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移工,如因疫情關係無法如期辦理出境,雇主得申請三個月或六個月的短期聘僱許可。
勞動部先前已針對今年3月17日至6月17日期間聘僱許可期滿的移工,因航班因素無法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同意由雇主申請短期聘僱,於此期間移工可合法工作,以同時滿足雇主的人力需求,移工也有收入,但該名移工未出國前,雇主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
有鑒於國際間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趨緩,部分鄰近國家疫情仍處於高檔,勞發署近期再度延長該措施,並發函各縣市政府、移工輸出國駐台代表處等單位。
函文中指出,雇主如先前已經申請過,並再次申請聘僱同一名移工的短期聘僱時,無需再行檢附有效聘僱許可。基於保障外國人權益,雇主申請三個月或六個月的短期聘僱,移工權益不得低於前一份工資切結書內容。
勞發署提醒,雇主提出短期聘僱申請時,除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外,須檢附移工已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的切結,避免後續勞資爭議產生。
此外,後續如疫情緩解或返國航班恢復,移工在聘僱期間屆滿前提前出境,仍應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後續才能申請遞補。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