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勞動部發函說明,雇主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但移工尚未辦理來臺簽證之個案,維持現行做法,須繳回備查函後,始得重新申請新地點之實地查核;至於產業移工已取得入國簽證者,雇主申請變更地點後,居家檢疫的地方政府辦理實地查核後合格即可,地方政府會通知衛生單位及勞動部變更後的新地址。
由於近期屢有雇主反映,原先安排居家檢疫且經實地查核之旅館,事後有違約拒絕移工入住之情事,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8月 4日會議指示,非防疫旅館之一般旅宿業,不得用於移工居家檢疫,雇主確有變更移工居家檢疫地點之需要。
勞動部109年8月24日發函,說明有關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相關事宜,同時新增「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申請書」。
勞動部說明,基於便民及減化行政流程,考量後續仍須由地方政府查核變更後之新地點,因此仍由各地方政府擔任窗口直接受理民眾申請辦理移工居家檢疫地點變更事宜。
勞動部指出,雇主欲變更新地點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時,須向預計變更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重新辦理實地查核,且應經地方政府檢查合格通知函後,雇主始得辦理移工入境,並於入境前至勞動部入出國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居家檢疫地點,以憑後續地方政府關懷訪視。
勞動部強調,若後續發現雇主於勞動部入出國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居家檢疫地點與異動申請書地點不符,即視為雇主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將函請地方政府查處,可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緩。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變更檢疫地點時,如備查函若有未引進之名額,須申請變更檢疫地點,應將剩餘未引進名額一併變更至新檢疫地點,不得分別變更。
勞動部舉例,雇主原取得勞動部同意10名移工入境之備查函後,前於8月4日前已引進3名移工,剩餘7名未引進之移工須變更檢疫地點,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地點變更時,應一併申請剩餘7名名額至新檢疫地點,7名名額不可拆開變更。
勞動部說明,雇主如已經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但移工尚未辦理來臺簽證之個案,則維持現行做法,須繳回備查函後,始得重新申請新地點之實地查核;若是移工已取得入簽者,雇主依上述流程申請變更居家檢疫地點,地方政府重新辦理實地查核合格後,應函復雇主檢查合格通知,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變更前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及勞動部變更後之新地址。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