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釋招募本國人從事營造工作之本國勞工人數認定,針對公營事業機構或未領有營造業登記證之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可以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聯合招募,錄取的本國勞工納入求才證明書之就業人數計算。
勞動部109年8月28日函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公共工程,或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之營造工作,並由公營事業機構或未領有營造業登記證之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得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聯合招募。
勞動部指出,國內辦理聯合招募所錄用之本國勞工,由公營事業機構、民間機構或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僱用,納入求才證明書之就業人數計算。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