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徐國勇及交通部長林佳龍1日共同主持「路口安全大執法」記者會,針對汽機車不停讓行人等5大重點,即日起警方將加強取締,展現政府對路口安全的重視與執法決心,提醒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尊重「行人路權」,以確保用路安全。
徐國勇表示,取締只是手段,安全才是目的,維護路口通行安全,駕駛人和行人都需要共同遵守規範,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或轉彎時,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尊重「行人路權」;行人也應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不闖越車道行走,並遵守號誌、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通行才有保障。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路口安全規劃為期1個月路口安全大執法工作,執法5大重點項目為「汽機車不停讓行人」、「車輛轉向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汽機車闖紅燈及紅燈右轉」、「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等,期望國人共同遵守,平安通過每個路口。
根據交通部統計,108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30日內死亡人數為2,865人,較107年增加85人;109年1至5月為1,221人,較去年同期增加47人,經分析約有6成發生於路口,其中行人死亡人數近4成亦發生於路口;路口行人致死事故肇因以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車「搶越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天橋而穿越道路」為前3肇因。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104年至109年6月份針對「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違規行為舉發件數,由104年87萬9,698件增加到108年138萬1,063件,而109年1至6月份已舉發77萬9,110件,執法強度逐年增加,也顯示民眾守法觀念尚待加強。
警政署指出,針對車輛不停讓行人先行,訂有3點取締認定原則: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二、路口有人指揮時,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得逕予認定舉發。三、以攔停舉發方式執行為原則,但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直接逕行舉發。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若不停等禮讓行人,可罰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汽機車闖紅燈罰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紅燈右轉罰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若不禮讓視障人士或導盲犬,更將加重處罰。行人沒走行穿線則可罰300元。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