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針對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者得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及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招募許可時,得免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勞動部109年9月2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條文,9月4日正式生效。
勞動部說明,考量營造業工程業者施工有採統包作業特性,或統包後再分包施工方式,實務上確實有不具營造特許事業登記證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為兼顧營造作業之專業性及特殊性,因此在雇聘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但書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另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新增開放外國人得從事農、林、牧及魚塭養殖工作,考量農、林、牧及魚塭養殖業者以自然人經營之花卉栽培、蔬菜栽培、畜牧場、陸上魚塭等為主,實務上其成員多以共同經營之家庭成員或親屬為對象,例如雇主本人、雇主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因彼此具互助關係。
同時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形態,因此類形態之雇主與其他成員間非僱傭關係,無聘僱國內勞工,不會有勞退金提撥與召開勞資會議,因此針對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辦理招募許可時,得免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