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女性夜間工作權益,勞動部表示,企業實施女性夜間工作,須經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但雇主應提供必要的夜間安衛設施,如在工作場所的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並應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違者罰2萬元至30萬元,且可公布雇主姓名。
勞動部3月31日公告修正「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部說明,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例如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者、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人員、駕駛等,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迥異,考量愈來愈多外勤工作者,因而增訂在外防護規定。
勞動部說明,依法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現行製造業與服務業常見有女性夜間工作,依程序須經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才可實施,否則將會違反勞基法第32條與第49條規定,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罰,分別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指出,企業實施女性勞工夜間,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還有雇主要注意,應於工作場所設置停電或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之明顯標示;對於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應提供保全、守衛或電子監視裝備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及設備。
至於勞工在外工作者,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必要時,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