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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勞基法草案 每周工時40小時 每月加班上限54小時 出勤紀錄保存5年(2015-04-24)


  行政院會23日通過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正常工時為每兩周84小時,降為每周40小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增至54小時。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目前只有58%勞工適用周休二日,這次修法如果順利上路,將有340萬名勞工受惠,最快明年元旦上路。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勞動基準法》工時的修正是行政院重大政策,「縮短法定正常工時、推動周休二日制」是政府一直努力的目標,此次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調整為每周40小時,是政策的落實。該法案將立即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工商團體上周拜會毛治國,希望改為工時每兩周80小時,加班工時上限放寬至每月最多60小時,以因應急單需求,不過行政院今天仍維持原本規劃。
  勞工陣線則指出,政府不應該為少數企業的需求再提高加班上限,企業加班需求應以增雇人力解決,不應是讓勞工承擔更長的加班並加諸身心更大的壓力,要求維持現行加班上限46小時,以達實質降低工時,保障勞工休息權。
  今天通過的草案修正要點包括, 因應國際趨勢,將法定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縮減為不得超過40小時,另配合工資依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實務需要,提高雇主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年限至5年,該出勤紀錄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復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增訂雇主不得以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事由之規定。
  為避免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縮減,造成企業營運之衝擊,勞工延長工作時數宜適度調整,惟其調整應避免勞工總工作時間增加致生影響勞工健康福祉之爭議,於綜合考量勞雇團體之意見,修正1個月延長工作時間為不得超過54小時。
  增訂勞工平日加班,於事實發生後10日內決定選擇補休或者發給薪水,但若6個月內無法補休完畢,企業必須發給工資;若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在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並在7日內讓勞工補假休息。輪班制的工作,更換班次時至少應給勞工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配合正常工時縮短後,勞工原來享受19日天國定假日,將與公務員拉齊為11日,加上五一勞動節共12天,差額7天將恢復只紀念不放假。包括: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記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