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6日發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明定雇主必須對這類在外工作勞工,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正常工作的起迄時間,若要求勞工加班,雇主也必須記載加班起迄時間,避免因工時認定與出勤紀錄發生爭議,約55萬名在外工作者包括業務人員、駕駛、圖稿設計人員與新聞採訪記者等受保障;該原則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由於在外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該等工作者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為使雇主遵守勞動法令,並增進在外工作者瞭解自身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於103年12月至104年3月間召開6次會議,邀請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之勞雇團體、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訂工作時間認定指導原則。
勞動部勞動條件暨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指出,事業單位得依該指導原則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惟雙方之約定,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性規定。
劉傳名進一步說明,該原則包括勞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正常工作起迄時間、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及認定方式等,勞工若在外工作導致不易計算工時,應以約定正常工時的起迄時間為準;加班工時,則應以實際提供勞務的起迄時間計算。
針對加班部分,劉傳名指出,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
劉傳名指出,如果經常有加班的必要,勞雇雙方可以事先約定一定加班時數雇主同意且免回報;勞工的工時記錄可以行車記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可稽核出勤記錄的工具為證,在勞動檢查時雇主應提出書面記錄。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