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雇主反映,勞工於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加入職業工會等理由,甚至自行切結自願不在公司加勞保,而雇主配合勞工請求,未依法辦理投保,事後遭檢舉並面臨罰鍰處分。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於勞工到職辦理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保障,亦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避免後續勞資爭議及違規。
勞工局指出,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無論勞工是否加入勞保,雇主須完全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未投保勞工保險的勞工,如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致死亡,相關補償費用應由雇主全額負擔。
此外,勞工於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遲至第二日後才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因屬「非到職當日」加保,保險效力至加保翌日開始計算,造成勞工無法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亦無法主張抵充,職災所生費用就必須由雇主全部負擔。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不少雇主因勞工個人因素及請求,未替勞工加入勞保,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未投保者無法獲得保障,加入工會的勞工即使可獲得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仍需依法給予職災補償,不得予以抵充。為避免損害勞工權益或發生勞資爭議,雇主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為其投保,以保障勞工並降低職災補償責任。
勞工局指出,現行勞保費用由勞工、雇主及政府分別負擔20%、70%、10%,雇主不得自勞工薪資扣除雇主應負擔費用,否則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依法可處以罰鍰。另雇主如違反勞保條例,未替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將按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也須由雇主依規定賠償。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