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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育嬰留職停薪 應以「書面申請」(2015-05-25)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日前評議數件有關育嬰留職停薪遭雇主拒絕的申訴案件,經調查發現,許多勞工有意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卻未能確實向雇主提出申請,僅以口頭或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公司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表達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意願,卻未補書面申請程序,導致日後勞工無法舉證已完成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程序,造成權益損失。
  勞動局長賴香伶呼籲,勞工若符合申請資格,可主動要求公司先提供書面文件以確定有申請的意思表示,若只是詢問或用Line表示而未有後續申請,恐在法律上難被認定有提出申請。
  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規定於103年12月13日修法公布施行,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並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申請,另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記載事項包括:姓名職務、留職停薪期間起迄日、子女出生日期、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配偶就業證明文件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