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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勞工染疫康復遭雇主不當對待 勞動部發函說明(2021-10-28)


  目前國內累計1.6萬餘例確診,為避免勞工染疫康復後重回職場,遭受就業歧視,勞動部日前發函地方政府,要求強化轄內事業單位遵法辦理相關事宜並積極辦理相關申訴案件,同時呼籲雇主應有同理心,不得有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
  立委賴香伶在110年9月29日在立院質詢,針對有櫃姊確診新冠肺炎康復後欲重回職場,卻屢遭雇主刁難,即便出示PCR陰性證明來證明康復,仍不斷拒絕她復職,染疫後康復的勞工在職場遭受就業歧視。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指出,因此依立委要求,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在110年10月12日發函給直轄市與地方政府、竹科管理局與經濟部出口區管理處等,請地方政府強化轄內事業單位遵法辦理相關事宜並積極辦理相關申訴案件,免勞工染疫康復後重回職場,有遭受雇主調動或解雇等不當對待。
  黃琦雅說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 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 予以歧視;該法第12條同時規定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給予不公平待遇。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按次處罰。
  黃琦雅表示,各地方政府應加強宣導轄內事業單位,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規定,對於確診經治療康復後重回職場之勞工,雇主應以同理心對待,不得有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若轄內勞工有因染疫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應積極依法妥處。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