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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實務作業 製造業定期查核修正 較高級別外勞全數出境 再以低級別查核(2015-05-26)


  配合實務作業規定,勞動部修正「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其中對於部分工廠因為主要產品變更,造成經濟部工業局首次核准外勞比率與再次認定的外勞比率不同,由於該工廠有2個級別的外勞比率,勞動部在進行定期查核時,將會在該工廠以較高級別引進的外勞全數出境後,才會以較低級別的比率去辦理定期查核;目前辦理5月份定期查核將會使用新規定。
  另外,勞動部5月3日實施,調整核發製造業外勞招募許可申請案之計算方式,在申請初招時,將3K五級制外勞人數與附加案外勞人數分開計算,同時,針對附加案外勞人數,將不納入雇主總勞保人數的認定及3K5級制名額計算;由於計算方式複雜,且涉及雇主得申請外勞配額與繳交就安費額度,約有千餘件申請案件尚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等侯處理,因此現階段製造業招募許可申請案件審核時間拉長。
  勞動部5月22日公告修正「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主要是配合實務作業,以及部分法規文字修正。其中外界最關注是第十點規定。現行實務作業依雇主所屬勞保證號下之本、外勞人數進行查核,但是工廠核配比率係由經濟部工業局提供,實務上發生雇主首次經工業局核准比率與再認定核准比率不同情形,若以較低級別進行查核,因原較高級別引進之外國人尚未出境衍生級別不同爭議,基於從新從優之原則,應等較高級別外國人全數出境後,才以較低級別辦理查核,因此修正第三項但書規定。
  此外,由於調派已規定,特定製程同一雇主有甲、乙2個以上製造業工廠,且外勞核配比率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實務上甲工廠外勞雖調派至乙工廠工作,在定期查核時仍是將甲工廠外勞人數計 算在甲工廠。
  但是仍有雇主常詢問調派後如何辦理查核,因此這次勞動部就在附表後註明,「設有二個以上勞工保險證號之雇主,因部分設備搬遷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同一雇主相同級別之其他工廠工作者,該調派之外國人應計入原工作許可地之勞工保險證號辦理查核,但重大投資案外國人仍依本基準第九點辦理查核。又於查核月份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同意變更所聘僱外國人至其他勞工保險證號者,依變更後之勞工保險證號辦理查核。」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