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產業雇主申請「因應 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事宜,勞動部表示,產業雇主應以紙本方式將申請查核表送至地方政府,待地方政府完成查核住宿地點,將查核資料上傳後,該名移工才會列入床位待排序名單。
勞動部說明,產業類(機構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屠宰工作、農林牧或漁塭養殖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評分項目含COVID-19疫苗施打情形、來源國COVID-19確診人數狀況、移工住宿地點之房間類型、當次入境移工將住宿類型及人數。
勞動部指出,訂定「因應 COVID-19我國邊境嚴管措施移工專案引進計畫」
外國人入境住宿地點申請查核表,雇主持不同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同一許可函不同住宿地點,應分案申請;外國人之住宿地點,地址應詳載至樓層及房室、建築物應符合建管及消防規定。
勞動部強調,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確實填寫,若未確實填寫查核表 (包括日後外國人入國通報地址與查核表內容不符),雇主將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若雇主生活照顧服務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則依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