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人才流失,國內不得廣告招募、仲介人才至中國大陸就業,勞動部日前訂定裁罰要點,禁止刊登前往中國大陸就業的徵才廣告,違者將處10萬至50萬元、人力仲介業者也不得仲介赴中國大陸提供勞務的行為,違者則處5萬元至500萬,其中明確指出如果涉及半導體或積體電路,罰鍰將加重一倍;目前已有4件廣告案被裁罰,罰鍰金額共70萬元。
近年來受美中科技戰影響,大陸半導體產業發展受阻,積極透過挖角及滲透等手法建立自主供應鏈。而臺灣半導體研發人才經驗豐富、語言相通且易於管理,儼然成為大陸鎖定挖角之目標。行政院110年4月召開「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邀集陸委會、法務部、經濟部及勞動部等部會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建立有效之防制人才挖角機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及第35條規定「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列為禁止項目」。
勞動部110年11月12日訂定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第35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自即日生效。
根據裁罰要點內容,針對刊登廣告中國職缺、仲介人才至中國就業以及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且仲介人力至中國就業等共3種違規樣態分別訂出裁罰標準,違規樣態依照初犯、累犯次數有不同裁罰金額,這3種違規樣態若是涉及半導體、積體電路等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都將依照裁罰基準,加重罰鍰額度一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副組長吳淑瑛說明,違反廣告行為處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且依照在網路網站、報紙、電視廣播、廣告物、促銷活動等有不同違規次數認定原則。
吳淑瑛指出,勞動部接到許多部會轉民眾陳情案,經檢視後已開罰4件,都是有關刊登前往中國大陸就業的徵才廣告,其中1件裁罰10萬元,另3件是裁罰20萬元。
若是仲介人力至中國就業的違規行為,將依照違規次數可處5萬至500萬罰鍰;若是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且仲介人力赴中國就業,則可處30萬至500萬罰鍰。
吳淑瑛表示,要點中所稱人力仲介,係指促成委任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之媒介居間行為。包括跨國人力仲介公司、人力派遣公司、獵人頭公司與人力銀行等,目前規範本國與跨國人力仲介業者約近2千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