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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為法定國假 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2021-12-28)


  111年元旦即將到來,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1月1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屬於內政部法定應放假紀念日,當天依法應給假並給薪。如當日適逢勞工休息日、例假日,依規定勞資雙方應另行議定擇日補假。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由於「元旦」屬於「國定假日」,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始得讓勞工出勤,若當天原屬勞工工作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出勤模式如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因111年元旦為星期六,適逢勞工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補假日由勞資商方議定之,若勞資雙方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於12月31日(星期五)補休,補假當天即形成國定假日。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元旦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給薪或另行議定調移給假。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