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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修改勞動契約 翻譯用詞有歧見 新任處長懸缺近半年 人事定案再溝通(2015-05-28)


  由於現行泰國勞動契約範本已經沿用多年,有關國定假日、試用期等內容都已與現行法令有所出入,造成外勞常因實際工作情形與契約內容不一致造成爭執。泰國方面之前有意進行修正,且經多次討論,內容已大致確定,不過在部分用語的英譯,泰國政府內部還有不同意見,以致遲遲無法實施新契約,將等到新任勞工處長上任後,再與相關單位溝通。
  據了解,前任勞工處長因任期屆滿,去年底已經卸任,泰國勞工部雖已進行兩波公開招募,但因臺灣是泰勞海外工作的重點地區,以致新任處長懸缺至今將近半年,卻尚未出現合適人選。因勞動契約涉及勞僱雙方權利義務,將由新處長代表勞工部做溝通,確定契約範本內容。
  目前泰國勞動契約第5條「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中,幾乎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應放假的紀念日以及國定假日,包括元旦、元旦翌日、二二八紀念日、青年節、教師節、國慶日、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五一勞動節等19天都列出,但各事業單位排班情況不同,很多外勞都是採隔周休二日制,但國定假日卻是採新制,也有些一周工作4天,一天以12小時為正常工時等,因此有很多外勞不清楚規定,產生很多勞僱糾紛。因此泰方為避免日後爭議,此次修正傾向不再明訂各項國定假日,回歸臺灣法令規定。
  在加班部分,勞動契約中會要求雇主填寫平日延長工時、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以及特別休假工作每小時給付的金額,但因計算上是以基本工資為基礎,因此每次基本工資調整,數額都會有所不同。為了減少每次調高薪資都要修改的不便,因此未來將不再要求雇主寫明加班費金額,平日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2小時以上加給三分之二,國定假日、特休日或突發狀況,則加倍發給。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