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雇主與勞工約定發放薪資日需明訂日期,最少一個月發放一次,同時應全額給付工資,用法定通用貨幣、不可預扣工資,至於發薪日若是遇到國定假日、例假日,現在銀行轉帳很便利,建議當日發放,也可提前發放薪資,若是因假日延後發放薪資,將視個案情況不排除處罰。
勞動部111年3月14日函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適用疑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對雇主未如期在約定日發薪水開罰,所使用法條不一致,雖然依違反勞基法22-2或23-1規定,都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但是因立法目的不同,因此發函釐清說明。
黃維琛指出,雇主未在勞資雙方約定日期給全額薪水,就等於違反22-2未全額直接給付,不會因雇主在約定日事後幾天補發薪,就改成違反23-1未定期發給工資,兩條文目的性完全不同。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該法條意思是勞雇雙方如果講好約定內容、計算薪水方式,到了約定日,該給多少薪水,就要直接給勞工,如果雇主在約定好那一天沒有給薪,或者沒有足額給,就違反了勞基法22-2沒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
至於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黃維琛解釋,雇主給付工資時,在非提前預付的情況下,即使另有約定,發給工資頻率也不能低於一個月給一次,而且必須在明確日期發薪,比如每月上旬發薪、每2個月的5號給薪1次皆不合法。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