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原規定雇主安排入境移工於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者,須事前向旅館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申請,勞動部表示,為因應國內缺工及照顧人力需求,加速移工引進流程,及簡化行政作業,經指揮中心核定,自111年3月21日起,取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防疫旅館之相關作業。
勞動部111年3月21日發函說明有關移工入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之相關事宜。
自111年2月15日起,啟動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雇主得安排入境移工於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者,且須事前向旅館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 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申請事前查核,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通過後,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
據了解,部分縣市因為案件量大,造成雇主提出事前查核申請書,有長達1個月仍無法獲得查核通過,移工遲遲無法案排入境事宜,因而勞動部向指揮中心反映,獲得同意移工入境入住防疫旅館可不須申請事前備查函。
勞動部說明,自111年3月21日發函日起,取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防疫旅館之相關作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3月21日前,已受理雇主申請,但尚未完成查核作業或尚未將查核結果報送勞動部之案件,均免辦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入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應由雇主或私立服務就業機構逕至勞動部
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居家檢疫地點,經資料核對確屬防疫旅館,始能入境,雇主如有檢疫地點異動需求,得於入境前,在網站申請變更檢疫地點。
勞動部提醒,移工入境實際檢疫地點,如與雇主在網站登錄之資料不符,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處分;雇主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 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 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受雇主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則是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