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相關規定,並參酌「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中,增列第129欄「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欄位,以及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8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
當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員工且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經濟部已於104年2月16日公告,經濟景氣已達一定情形,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
國稅局提醒,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申請表、聲明無不得享受優惠情形之切結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以利核定員工薪資加成減除數額。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