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 回上一頁 >

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年限已屆滿可再延長 年限在111/6/30-12/31 將屆滿者 可申請延長 1 年(2022-07-17)

  配合特別條例 移工年限已屆滿可再延長 年限在111/6/30-12/31 將屆滿者 可申請延長 1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衍生之風險,對於 12 年或 14 年在台工作年限屆滿者的產業或社福移工,勞動部 31 日發函指出,自 111 6 30 日至 111 12 31 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移 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 1 年; 另對於先前在台工作年限已屆滿但未辦理申 請延長聘僱許可者,這次同樣給予補救措施, 雇主可於 111 7 1 起至 30 日前提出申請, 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 1 年聘僱許可;預估 3 萬多名移工受惠。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國際間仍屬 嚴峻,且衡酌國內疫情發展變化快速,很難在 6 30 日前戛然而止,相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 備、物資應有繼續採行與整備的必要,並得繼 續執行特別條例相關措施,行政院 4 15 函請立法院同意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 期間延長 1 年;立法院會 111 5 27 日三讀 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延長 1 年, 112 6 30 日。 根據統計,自 109 3 17 日至 111 4 底止,目前移工在台聘僱年限已屆滿核准延長 案件有 3 543 件,其中產業移工 12 年到期核 准延長有 1 8,880 人;社福移工核准延長有 1 1,663 人,其中家庭看護工 14 年屆滿核准延 1 993 人。

勞動部 111 5 31 日發函指出,為減少人 員跨境流動,自 111 6 30 日至同年 12 31 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 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 就服法第 52 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 4 個月者,或雇主前曾依勞動部 110 6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7689 號函申請延長聘 僱許可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 30 日內,最遲不得逾 111 12 31 日止,以 線上申請日或郵戳日為準,檢附申請書向勞動 部申請「自原聘僱許可屆滿日起」延長 1 年之 聘僱許可。

原雇主未依勞動部先前 5 次發函申請延長聘 僱許可者,勞動部表示,原雇主得自 111 6 30 日之翌日起 30 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 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 1 年之聘僱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移工在 12 年或 14 年在台 工作年限已屆滿,卻未依先前函文申請延長聘 僱許可,雇主要讓移工合法工作就須提出申請 延長聘僱許可,這次在函文中比照先前給予補 救措施,雇主須在 111 7 1 日至 30 日前提 出申請,將會給予自申請日起延長 1 年之聘僱 許可。

另外,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為移工提出申 請,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 15 日內向勞動部補 行申請,並以 1 次為限。補行申請事由應經勞 動部同意且日期不得逾 111 12 31 日止(以 線上申請日或郵戳日為準)。 此外,勞動部 110 6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7689 號函規定申請期間為聘僱許可屆滿 前後 30 日內,並不得逾 111 6 30 日,現 今特別條例修正延長施行期間,勞動部同意放 寬依前函申請者,個案申請期間以個別聘僱許 可屆滿前後 30 日計算,得逾 111 6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