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6月3日發布《勞動基準法》修正第4條、第30條、第79條及第86條條文,也就是單周法定工時40小時(周休2日)將於105年1月1日實施,根據勞動部最新調查指出,約有52.2%企業已實施周休二日,製造業則是5成7已實施。
勞動部公佈103年企業工時狀況,實施周休二日事業單位占52.2%,較上年7月增加2.2個百分點,涵蓋勞工數約60.4%,若以730.5萬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推估,等於約有441.5萬勞工已經周休二日,尚未周休二日勞工約289萬人。
根據調查,實施周休二日比率偏低的行業多為服務業,包括住宿餐飲業僅21.2%、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為24.7%、醫療保健服務業為35.7%。
金融業實施周休二日比率高達97.5%。資訊通訊傳播業為90.2%。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也有80%實施周休二日,而製造業實施周休二日比率為57.6%。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勞基法法定工時為雙周84小時(等於每周42小時),但勞動部調查中,竟有高達33.2%企業每周工時高於42小時,等於都違法,其中約定每周工時48小時占有13.2%,超過的則有3.9%。
《勞動基準法》第4條、30條、79條、86條規定立法院5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3日發布,105年1月1日生效。
勞基法第30條規定,明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將2周內2日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不過分配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且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雇主不得因正常工時修正而減少勞工工資,雇主如果違反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違反者,將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明訂勞工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另雇主可視勞工有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