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04年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刪除外籍人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在臺居留與工作之限制,因此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來臺工作,其健康檢查項目,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為免驗項目。
勞動部6月4日公告修正「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7條、第8條。部分條文是因應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這次修正主要是第8條規定,配合法規刪除外籍人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在臺居留與工作之限制,因此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來臺工作,其健康檢查項目,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為免驗項目。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