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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行蹤不明比率人數 增排除列計原則 移工檢疫期住防疫旅館可排除仲介主動提出(2022-07-28)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廿八日臺北報導】針 對疫情期間,仲介機構引進移工行蹤不明比率 人數計算方式,勞動部增列排除列計認定原 則,外國人行蹤不明日係發生於「自集中或居 家檢疫日起至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結束 日之翌日止之期間」,移工住宿在集中檢疫場 所、防疫旅館或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 自行管理之場所,仲介必須主動提出,勞動部 在定期查核或是換證時,分子計算時將會排除 前述人數。 勞動部 111 7 26 日發函說明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COVID-19 期間,「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行 蹤不明比率人數列計,增列排除列計認定原 則。

據悉,有仲介反映,移工在檢疫或自主健康 管理期間,居住在仲介無法管轄之處所如集中 檢疫或防疫旅館處所,移工在這期間行蹤不 明,責任卻算在仲介身上,還影響到仲介定期 查核超標被罰鍰或無法換證,勞動部了解到這 期間仲介難以管理,因此對於行蹤不明比率人 數列計增列排除列計認定原則,不過仲介有遇 到這情況,在定期查核或是換證時,仲介須主 動向勞動部舉證說明。

勞動部指出,考量 COVID-19 疫情係屬不可 抗力因素,為配合國家檢疫隔離政策,外國人 入境後係從機場直接前往檢疫地點進行集中 或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於此期間無法深入接觸外國人 而為關懷與輔導,且外國人於此期間係居住於 「檢疫地點」,與交工雇主後係居住於雇主或 仲介公司安排之住宿地點不同,於此期間發生 行蹤不明之外國人,可於換證或定期查核之行 蹤不明比率之分子人數部分排除列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排除認定標準為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雇主依規定向勞動部通報之外 國人行蹤不明日係發生於「自集中或居家檢疫 日起至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結束日之翌 日止之期間」,外國人住宿地點係在集中檢疫 場所、防疫旅館或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 主自行管理之場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定期 查核或換證程序中,主動提出經審查屬實,將 在換證或定期查核之行蹤不明比率之分子人 數部分排除列計。

另外,分母計算方式,則是維持勞動部於 111 4 21 日計算方式辦理,仲介機構「換證」 的分母人數計算方式,改以現行分母(「入國 辦理之初次聘僱許可人數」及「辦理接續聘僱 許可人數」)再加計辦理『期滿轉換』及『期 滿續聘』之聘僱許可人數」,計算行蹤不明比 率。調整期間自 111 4 21 日至肺炎疫情特 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 2 年止。

「定期查核」則是改以現行分母(「入國辦 理之初次聘僱許可人數」)加計「辦理接續聘 僱許可人數」及「辦理『期滿轉換』及『期滿 續聘』之聘僱許可人數」計算行蹤不明比率。 調整期間自 111 4 21 日至肺炎疫情特別條 例施行期間屆滿後 1 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