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八月三日臺北報導】勞動 部指出,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應辦理 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修正,配合防疫鬆綁規 定,很多規定都先給予限期改善,例如對於規 範不同工作區域、樓層間之外國人移動分流規 定,若是因緊急避難,或工作性質特殊經雇主 指派等原因須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間移動 者,不罰,其餘情況給予 14 日至 90 日改善期, 限期未改善則處 6 至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 111 年 8 月 3 日公告修正並更改名稱 為「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及第十一款規定中階 技術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配合法令及納中階工作 防疫措施多項給改善期 勞動部說明,配合 111 年 6 月 9 日發布之「因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 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包括刪 除不得混住規範,移工 PCR 規範改以快篩處 理,以及快篩陽性及確診移工與密切接觸者應 注意事項等,修正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同時 將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納入。
依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應辦理之 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這次修正很多情況都先 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才處以罰鍰。 對於「規範不同工作區域、樓層間之外國人 移動分流規定」,若是因緊急避難,或工作性 質特殊經雇主指派等原因須於不同工作區 域、樓層間移動者,不罰;其餘情況給予 14 日至 90 日改善期,限期未改善則處 6 至 30 萬 元罰鍰。
「宿舍不同樓層及不同棟之外國人禁止跨 區或一起用餐」,若是因緊急避難或宿舍管理 或防疫應變經雇主安排等原因者,不罰;其餘 情形,給予 14 日至 90 日改善期限,限期未改 善則處 6 至 30 萬元罰鍰。
至於「用餐區域應量測體溫、設距離或設有 隔屏」、「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落實定期清潔 消毒」、「交通運輸措施應對外國人量測體溫 並要求佩戴口罩」以及「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 應有管控及記錄」,未做到給予 14 日改善期, 限期未改善則處 6 至 30 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未於工作規則明定防疫資訊, 及透過多元管道辦理外國人相關衛教、保持衛 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之宣導,將給予 14 日至 90 日改善期,未改善將處處 6 至 30 萬 元罰鍰。
移工疑似確診或血氧低 未安排其就醫直接開罰 「外國人反映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 症狀或血氧濃度降低,未安排其就醫」,勞動 部指出,已嚴重影響外國人權益,違反雇主生 活照顧義務,其違反情節核屬重大,直接開罰 6 萬元至 30 萬元,同時應依未安排就醫之外國 人人數,按 1 比 1 比例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 可;及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散播極為快速,為 使雇主能依規定應變處置,如經配合衛生單位 疫情調查發現,雇主未有預為外國人準備隔離 空間(含獨立衛浴),屬情節重大,開罰 6 萬 元至 30 萬元,按 1 比 1 比例廢止招募及聘僱許 可;及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依雇主指引規定,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 外國人,應安排未完整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苗之外國人辦理快篩,雇主未安排外國人 辦理快篩,或雇主部分設備搬遷之調派日或全 部設備搬遷之申請日,未提出快篩陰性證明, 直接開罰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 勞動部說,雇主未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將 病患分類屬中度以上者就醫,或是確診外國人 要求聯繫遠距醫療,雇主未洽醫療機構提供遠 距醫療服務,都將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依雇主未協助外國人人數,採一比一比例廢止 招募及聘僱許可;及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