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薪資補助受理申請雇主須主動提出
檢附勞動契約、存摺影本採書面或線上申請
【外勞社記者八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勞 動部宣布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家事移工薪資 調漲為每月 2 萬元,為降低薪資調整對聘僱外 籍家庭看護工家庭的影響,就安基金管理會通 過提供雇主部分薪資補助,勞動部配合訂定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 針對在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4 年 8 月 9 日的期 間內,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於所簽訂的勞動 契約中約定每月薪資達 2 萬元,給予薪資補 助,雇主須主動向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協助雇主申請薪資補助 就服事項不可額外收費
另外,勞動部表示,移工調薪、協助雇主申 請薪資補助,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3 條規定屬於就業服務事項,因此仲介 不可額外再向雇主或移工收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依「雇主聘僱外 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規定,在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4 年 8 月 9 日的期間內,經勞動 部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為依就業服務 法規定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具 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 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的資格者),只要勞雇雙方於 簽訂的勞動契約中約定或調整每月薪資達 2 萬 元,就可以自符合資格之日起,申請每個月 3,000 元的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多 3 年,最高 補助金額 10 萬 8,000 元。
至於其他不是經濟弱勢的一般雇主,在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的期間內,只 要勞雇雙方於簽訂的勞動契約中約定或調整 每月薪資達 2 萬元,同樣也可以自符合資格之 日起,申請每個月 1,500 元的薪資補助,補助 期間最多 4 個月,最高補助金額 6,000 元。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14 年 8 月 9 日止,符合補助資格的經濟弱勢 雇主,應於當次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 薪資補助申請,但許可期間超過 114 年 8 月 9 日者,最慢應於 114 年 8 月 11 日提出申請,否 則將會喪失請領資格。
至於符合補助資格的其他一般雇主,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應於當 次聘僱許可期間內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許可 期間超過 111 年 12 月 31 日者,最慢應於 112 年 1 月 3 日提出申請,否則將會喪失請領資格。 發展署表示,符合薪資補助資格的雇主,原 則上只要於規定的申請期間內提出一次申 請,之後就會自動核算聘僱許可期間內得領取 的薪資補助金額,並按季發放;發放時間定期 於每季第 3 個月的 5 日,撥付申請日當季的補 助金額(即於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 5 日 進行撥付前一季應領取的補助金額);當日遇假 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 第一次撥付的薪資補助總金額將包含自符合 薪資補助資格日起至申請日當季得領取的薪 資補助金額。
一次提出申請按季發放 聘 2 名看護工分開申請
發展署提醒,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 2 名以上的被看護者,或聘僱 2 名外籍家庭看 護工在同一期間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應分案 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以利核算補助金額;另 外,雇主領取薪資補助期間,如果有所聘僱外 籍家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失效後,之後再經重 新許可聘僱、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被看護者 發生變更、或是喪失請領資格,之後再恢復請 領補助資格等情形,應於規定的申請時間內檢 附應備文件,重新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 請。
發展署強調,所有符合補助資格的雇主,只 要檢附申請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 封面影本及勞動契約影本共 3 項文件,就可透 過 網 路 線 上 方 式 ( 網 址 : https://fwapply.wda.gov.tw)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 助,也可以將申請文件郵寄或臨櫃送件至發展 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 區中華路 1 段 39 號 10 樓)提出申請。 如有疑問可撥打 1955 專線或(02)89956000 客 服專線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