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須符合性別比例規定
男、女性人數超過一半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外勞社記者八月十一日臺北報導】 部分事業單位在成立勞資會議時,會因不理 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造成事業單位函 報勞資會議名冊時性別不符比例。台北市政 府勞動局提醒,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一半 時,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 於選派完成後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 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 人數多寡,各為 2 人至 15 人;但事業單位人 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但事 業單位在勞工人數少於 3 人時,則勞雇雙方 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辦法第 3 條、第 5 條至第 11 條及第 19 條規定的限制。
此外,只要年滿 15 歲,非屬公司一級主 管,即具備勞方代表選舉或被選舉權,因此 包括移工、工讀生在內,只要符合條件均可 擔任勞方代表,不因國籍、年資或是否為正 職而有差異。事業單位若有分支機構,事業 場所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則應分別召開 勞資會議。
勞動局表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6 條規 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 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 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此為落實單 一性別比例保障規定,不過偶有發現事業單 位提報的名冊,男性或是女性勞工人數明明 逾勞工人數的一半,而選出的勞方代表卻不 符規定的狀況產生。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在進行選舉 時,假設應選出 3 名勞工代表,男性員工人 數若已占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勞方代表 部分至少應有 1 名男性員工,以保障男性員 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依辦法第 6 條 第 3 像規定,係由候補代表遞補,遞補順序 則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的限制。 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除應留意單一性別 比例外,另不論是選派完成,還是遞補、補 選、改派或調減時,都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 辦法第 11 條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月薪不得低於 2 萬元 加班費每日 667 元
【外勞社記者八月十一日臺北報導】配合家事類移工薪資由目前的每月 1 萬 7 千元 提高至 2 萬元,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管理組公告,自 8 月 10 日起家庭看護工薪 資應配合新規定進行調整,即日起仲介業者及雇主送該處審核引進越勞相關文件,包括勞 動契約、授權書及需求書等,均應留意內容變動,加班費則不得低於每日 667 元。
越辦處同時更新家庭類勞動契約填寫指引,其中第 4 條第 3 項,每月基本工資新台幣 2 萬元,例假日之加班費為每日新台幣 667 元;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特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額, 亦不得低於每日 667 元。
雖然家事勞工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依據目前越南家庭類勞動契約範本,家庭類越勞特 別休假日數及計算均比照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即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給 3 日,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 7 日,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10 日,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10 年以上每一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且越南移工在同一雇主 下繼續服務,年資須連續計算,雇主應於結算未休工資時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