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轉出名額111/8/17 起不列總人數
看護工轉中階語言資格多元認證
【外勞社八月十六日臺北報導】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計算規定,自111 年8 月17 日起,轉出名額可不計入總人數計算,另勞動部規畫規畫試辦「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一站式講習計畫」,就新入境家事類外國人規範應參加三天二夜入境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括聘僱法令、勞動權益、衛教資訊及生活適應等八小時課程,則自112 年1 月1 日起生效。
勞動部111 年8 月15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第四十九條附表十、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其中第八條有關一站式服務式112 年1 月1 日施行,其餘111 年8 月17 日生效。
外界關注家庭與機構看護工轉中階的語言資格證明,這次一併修正通過,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語文能力複合下列規定之一,1.通過教育部國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口語以及聽力部分)「基礎級」以上,且取得證明。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者。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
比照產業移工轉任中階技術工作規定,雇主聘僱中階家庭看護移工每月總薪資達2.6 萬元以上,及聘僱中階機構看護移工經常性薪資達3.1 萬元以上,均免除繼續教育訓練課程、補充訓練課程及國(閩南)語文能力認定資格。
為簡化行政作業,使雇主願意合意與所聘僱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外國人轉換雇主,以減低勞資爭議情事,這次修正通過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計算規定,轉出名額不計入總人數。112 年1 月1 日起,新聘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入境時應先完成入境講習規定,並取得完訓證明,曾於5 年內完成入境講習者免參加。
「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入境一站式講習計畫」,就新入境家事類外國人規範應參加三天二夜入境講習課程,課程內容包括聘僱法令、勞動權益、衛教資訊及生活適應等八小時課程,以提升家事外國人法令與權利認知。
為簡化行政流程,在家事類外國人參加入境講習時,勞動部將結合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工保險局及地方政府業務,透過資訊介接使家事類外國人於完成入境講習後,即同步完成通報地方政府、辦理居留證及聘僱許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行政程序。
為鼓勵受僱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前往我國大專校院進修提升專業能力,未來得銜接從事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這次修正通過外國人前往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副學士以上相關領域課程,且每學期進修時數達九學分以上者,雇主得按在職進修外國人人數,採一比一比例,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國人比率,且外加案就業安定費金額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以補充進修期間人力缺口。但該業別未有外加案機制者,不適用本項規定。或是依進修外國人人數減半計收就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