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最高罰鍰45 萬元
居家辦公、外勤人員可另登載加班時間
【外勞社九月二日臺北報導】根據新北市勞動檢查處統計,事業單位因「未
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當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及休假認定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最重要的核算依據,因此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紀錄勞工出退勤時間的法定義務,亦是各地勞政機關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疫情衝擊下,有些企業改採遠端居家辦公,以降低群聚染疫風險。勞工局表示,因勞工不是在辦公室或廠區內工作,工時管理相對不易,某些公司索性就把出勤紀錄取消;還有部分小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平時習慣口頭任務分配和約定工作時間,雇主也沒有設置出勤紀錄管理系統;甚至有些還標榜工時彈性、出勤免打卡,做為企業特色,但這些都是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勞檢處進一步說明,出勤紀錄並不限定於「打卡鐘」單一模式,舉凡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紀錄系統、應用程式APP,只要能如實反映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雇主可選擇符合需求、經濟考量的記載方式,並無強制規範。
另外,針對居家辦公或經常外出工作的勞工,雇主也可以約定,先以平時的工作時間記載於出勤紀錄上,如有加班,再核實登載加班起迄時間,做為雇主計算工資與加班費的憑據。
由於實務上雇主多與勞工約定,由勞工自行登載每日上下班時間,一旦發生工時爭議,雇主往往主張「是勞工個人未盡記載責任」,把過錯推給勞工承擔。不過勞檢處強調,出勤紀錄是雇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雇主承擔。
勞檢處並提醒,雇主平時即應善盡工時管理義務、關心勞工出退勤情形,加上工資、加班費,以及預防勞工過勞的加班時數認定,均需憑藉出勤紀錄加以佐證,也是查核勞動條件的根本,若雇主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恐遭處9 萬元至45 萬元罰鍰。該處呼籲雇主應建立出勤管理制度,以保障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颱風天停班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
【外勞社九月二日臺北報導】中央氣象局9 月2 日上午發布中颱軒嵐諾海上颱
風警報,彰化縣政府呼籲,颱風天勞工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保護勞工出勤時人身安全。勞工如因颱風天宣布停止上班而未出勤,或因天災影響致無法居家提供勞務者,雇主不得視為曠職、扣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處表示,如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外出上班,除薪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若於上下班途中受傷,仍應依職業災害相關規定辦理。因業務性質需要,特定勞工需於天然災害照常出勤者,相關天然災害出勤疑義,勞雇雙方應於事前自行協商議定。
因應颱風來襲,雇主亦應加強工安措施。勞工處提醒,營造工地於颱風來襲前,應實施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擋土支撐、模板支撐架等安全檢查,以確認無墜落及倒塌、崩塌之虞;在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虞的地區作業者,應有危險發生時能通知作業勞工立即撤離的通報系統、撤離及救援程序,如工區淹水應設置警戒標誌,進行區域管制。大雨、颱風過後,易造成建築物屋頂破損或漏水等情形,每年因屋頂修繕造成墜落災害案件多,應嚴防屋頂作業墜落災害,施工安全應注意安全通道、踏板、護欄、上下設備、安全網、安全帶等防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