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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年資不足 12 年無法引進 勞動部修法:工作年資滿 11 年 6 個月移工轉中階人力(2022-10-25)

避免年資不足 12 年無法引進 勞動部修法

工作年資滿 11 6 個月移工轉中階人力

【外勞社記者十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勞 動部指出,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因 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或出 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第 52 條規定工作年限,為避免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6 個月以上之外國人無法由雇主引進轉任 中階技術人力,勞動部已完成修法,所有業別 包括產業與社福移工,其在臺工作年限已累積 達 11 6 個月以上者,視同已滿 12 年,並追 朔至 111 4 30 日生效。

根據資料,截至 10 9 日止,中階技術人 力已有 417 人通過核准,其中產業類 321 人(製 造 315 人、海洋漁撈 6 人)、社福類 96 人(家 庭看護工 95 人、機構看護工 1 人)。

勞動部 111 10 12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 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以及「外 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2 條、第 65 條, 自 111 4 30 日施行。

勞動部指出,移工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包括一、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 期間達 6 年以上者;二、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 間累計達 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 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6 個月以上者;三、曾 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 11 6 個 月以上,並已出國者,須由曾受聘僱之雇主, 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 恐因轉換雇主或其他因素,致其工作期間中斷 或出國,使其在臺工作期間無法累計達就服法 第 52 條規定工作年限,例如:從事製造工作 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 12 年時, 或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 期間將屆滿 14 年時,常因無新雇主承接而出 國;另依就服法第 58 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原 聘僱許可得遞補之有效期間不得少於 6 個月, 且各來源國僅同意輸出賸餘工作期間超過 6 個 月以上之外國人。

根據統計,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 12 年者,僅約 920 人,而在臺工作期間累計 11 6 個月以上並出國者,約計 2 945 人。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符合資格之雇主 得申請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且在臺累計一定期間 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因此 修法明定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6 個月以上者,得由雇主申請聘僱為中階技術人 力。

外國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 6 年以 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6 個月以上者,雇主即可為該外國人申請 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例如:從事製造工作 之外國人甲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 8 7 個月,再次入國工作,聘僱許可期間自 111 1 1 日至 114 1 1 日止,因甲於本次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時,累計在臺工作期間達 11 7 個月,是雇主得於甲本次聘僱許可有效期 間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申請聘僱甲從 事中階技術工作。